【工伤抵偿价格】
回复:
您好:您能够得到一次性伤残贴补金、一次性医疗与就业贴补金,金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贴补金:6个月*2500元/月=1500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2、一次性医疗与就业贴补金:3322元/月*5个月=1661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广州市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第三十六条)。
上述两项共计:31610元。
所以,假如您如今提出取消劳动合同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贴补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与就业贴补金共计31610元。
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观察数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之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贴补金,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是职工自己提出取消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与伤残就业贴补金。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
二、广州市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面所展示的现象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与伤残就业贴补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公司,申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办事程序:
(一)工伤职工自己书面提出被迫和用人单位取消或是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取消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破产、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与伤残就业贴补金兼并计算,规范为取消或是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里面: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三、2007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广州市统计局颁布统计结论,2007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