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询问】
案例:1998年,蒙山县某镇女青年韦某和男青年冯某经人讲解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两人生养有两个小孩。在平淡的生存中,韦某和冯某常因孩子的教育困惑与家庭琐事争持。2003年11月,韦某离家出奔,到邻村男青年黄某家,公开以夫妻名义都有生存。在此一段时间,冯某曾找过韦某,指盼她回家。但韦某拒绝回家,并于2004年2月以和冯某婚前没能感根底,婚后没能建设感情为由,向冯某提出了离婚。法院以为两人是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后只是由于孩子教育困惑与琐事争持,夫妻感情并没能决裂,裁决不予离婚,此时,冯某仍示意不计前嫌,违心和韦某再次开始生存。但接到法院裁决书后,韦某和黄某依然非法同居(黄某也明知韦某有丈夫)并于2004年8月生养了一男孩。因韦某尚在哺乳期,2005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被法院以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此,部分大众不理解,黄某没能过结过婚,为何形成重婚罪被判刑。
检察官说法:
按照法律要求,重婚罪,是指有夫妻双方又和别人结婚或是明知别人有夫妻双方而和之结婚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是国家婚姻法要求的准则,重婚行为破坏了国家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需予以刑事惩戒。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必需具备重婚的行为,即有夫妻双方的人又和别人结婚的,或是明知别人有夫妻双方而和之结婚的,就形成重婚罪。
所谓明知别人有夫妻双方而和之结婚的,是指自己虽无夫妻双方,但明知对方有夫妻双方,而成心和之结婚的(包含登记结婚或是现实婚)。
现实上,按照司法实践教训,重婚行为种类之一:没能夫妻双方,但明知对方有夫妻双方,而成心和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夫妻双方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又和他创立婚姻关系;二是没能夫妻双方的人,明知对方有夫妻双方而和之结婚。
(四)本罪在客观上体现为间接成心,即明知别人有夫妻双方而和之结婚或本人有夫妻双方而成心和别人结婚。
综上所述,因为黄某明知对方有夫妻双方而和之非法同居生存,并生了一子,因而,形成重婚罪,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