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婚姻律师】
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等同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与歧视。不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当然累赘子女的生存费与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存为止。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困惑,当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打消。子女无论由父或母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抚养与教育的权力与义务。
关于非婚生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困惑产生争论不可以达成协定时,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权利与双方的详细现象裁决。
关于非婚生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累赘必要的生存费与教育费的一部或全副,累赘价格的多少与限定时间的长短,由双方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对于子女生存费与教育费的协定或裁决,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定或裁决原定金额的正当规定,及相关法律要求,从子女利益最佳准则登程予以妥善处理。详细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困惑的若干详细意见》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