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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资格:
1.主体:一男一女。
2.被迫,不得强制。
3.履行登记办事程序,登记不得代理。
4.满足结婚的本质要件:
(1)到达法定婚龄。
(2)制止性要件:①不属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医学上以为不宜结婚的。
二、没效果的婚与可撤销婚
(一)没效果的婚
1.重婚
2.未到达法定婚龄
3.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有医学上以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二)可撤销婚:
只要一种:胁迫婚
1.撤销权主体:受胁迫一方
2.撤销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3.限定时间限度:1年
(三)婚姻没效果的或被撤销的效能
1.双方具备夫妻关系。
2.财富非法共相关系:有协定的,按协定处理;无协定的,根据关照无差错方的准则处理。
3.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三、夫妻财富关系
(一)婚内财富:
若无特别商定,为都有共相关系。
(二)属夫妻一方一切的财富
1.一方的婚前财富
2.一方因人体遭到挫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存贴补费等价格。
3.遗言或赠和合同中落实只归夫妻一方的财富。
4.一方公用的生存用品。
(三)商定财富制
1.根据第19条的要求,商定有之下模式:
①全副商定为各方一切;
②商定为一些共有,一些单方一切。
2.夫妻商定财富,假如要反抗第三人,必需是:第三人知道
四、离婚
(一)离婚有两种形式:
(1)协定离婚
(2)起诉离婚
(二)离婚的实体要件:
夫妻感情确已决裂,详细规范有:
1.通婚:有夫妻双方而和别人同居;
2.家庭暴力与遗弃迫害;
3.分居两年的。
(三)对两个婚姻的非凡维护
1.军婚
起诉离婚的,以军人批准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差错。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批准;②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包含两种情景:一是妇方有重大差错;二是矛盾激起的。
(四)离婚的影响
1.夫妻关系自离婚裁决失效之日起毁灭;
2.姻亲关系毁灭;
3.子女抚养困惑:哺乳期内的子女,准则上归女方,别的的男女对等;
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裁决,但详细价格可重新调配;
5.夫妻债务:都有债务用都有财富承当,个人债与用个人财富承当;
6.物质帮忙权。
五、侵害抵偿请求权
因为一方的重大差错而引起离婚的,无差错方可请求侵害抵偿。
1.请求权人仅限于无差错方。
2.抵偿义务人是无差错方的夫妻双方,不得查究第三者的责任。
3.抵偿包含物质抵偿与精力侵害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