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
离婚又复婚婚龄怎么计算?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后复婚,婚龄是否能相加。而婚龄却不可以这种相加,由于夫妻关系始于婚姻登记终于婚姻崩溃(离婚或死亡)。当时人离婚后又复婚并非对双方原有夫妻关系的确认,而应该是实用一般意义上的结婚。故离婚后复婚,婚龄不可以相加。
有关案例
周某和童某1987年登记结婚,婚前童某有1栋私房。1990年二人因性情不合离婚,1994年又复婚。都有生存一段时间,他们始终都有运用私房。2000年6月,周某诉至法院规定和童某离婚并宰割夫妻共有财富。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中,对童某婚前的1栋私房是否可算作夫妻都有财富,有两种不一样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应算作夫妻都有财富进行宰割,周某和童某的两次婚姻存续时间共有9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富宰割困惑的若干详细意见》第六条要求,一方婚前个人一切的财富,婚后由双方都有运用,运营、管理的房屋或别的价值要大些的生产材料经过8年,宝贵的生产材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都有财富。周某和童某都有生存超出8年,故童某婚前财富1栋私房应视为夫妻都有财富进行宰割。
第二种意见以为不可以算作夫妻都有财富进行宰割
尽管,周某和童某两次婚姻相加有9年,然而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离婚的当时人从取得离婚证起或法院的离婚裁决失效后,即取消了夫妻关系,故1990年周某和童某离婚后,二人的夫妻关系不复有了。而1994年周某和童某复婚,需要按结婚登记方法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此时二人的夫妻关系才开始。2000年二人离婚,至此婚姻存续时间只要6年,不适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富宰割困惑的若干详细意见》第六条的要求,因而,童某婚前的1栋私房不可以算作夫妻都有财富进行宰割。
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后复婚,婚龄是否能相加。
从一般的观念看是能够相加的,就像工龄的计算相同,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在前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应该计算在工龄里的。而婚龄却不可以这种相加,由于夫妻关系始于婚姻登记终于婚姻崩溃(离婚或死亡)。当时人离婚后又复婚并非对双方原有夫妻关系的确认,而应该是实用一般意义上的结婚。故离婚后复婚,婚龄不可以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