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收费规范】
【法规分类号】L35801198009
【题目】我国劳动总局、财政部对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与途程假困惑的通知
【时效性】有作用的
【公布单位】我国劳动总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0/02/20
【执行日期】1980/02/20
【内容分类】历史材料
【文号】(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题注】
【正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要求,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一方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与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须职工自己到当地料理丧事的,因为没能途程假,给职工带来了部分理论难点。经钻研,现对职工请婚丧假与途程假的困惑,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自己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双方与子女)死亡时,能够按照详细现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同意,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当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须职工自己去当地料理丧事的,都能够按照途程远近,另给予途程假。
三、在同意的婚丧假与途程假一段时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副由职工自理。
四、之上要求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