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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婚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困惑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要求:“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申请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都有生存的男女,诉讼到人民法院规定离婚的,当然差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执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解决;(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执行日后,男女双方满足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当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取消同居关系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执行时间算作认定“现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处理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现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困惑。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产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惩戒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白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开发表)公开发表施行后,有夫妻双方的人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存的,或是明知别人有夫妻双方而和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存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惩戒。”
关于这一困惑大家都明白了吧,跟前国家对于重婚罪的司法解释就是上述的内容,大家能够做具体的深入认识,这种就能对重婚罪有具体的意识。这也是婚姻中很常见的犯罪,指盼大家要留意这点,能力防止犯罪。假如您有别的困惑,欢迎询问离婚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