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合同纠纷律师询问】
1、它是合同守约方违背合同义务所发生的责任形式。守约抵偿损失的前提是当时人之间有了有作用的的合同关系,同时守约方违背了合同中商定的义务。假如当时人一方违背的不是合同商定的义务,或是合同没能创立、合同没效果的、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当的不是守约的抵偿责任损失,而是当然承当缔约差错等别的责任。
2、它具备补偿性。守约的侵害抵偿是强迫守约方给非守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这样补偿重点是金钱补偿,但在非凡现象下,也能够别的物替代算作补偿,而且,这样补偿一般是以守约所形成的损失为规范。这和定金责任、守约金责任等守约责任有所差别。
3、它具备肯定的恣意性。守约抵偿的规模与金额,可由当时人设定。当时人能够先对守约侵害抵偿的计算办法予以商定,也能够间接商定守约方给非守约方肯定金额的金钱,表现了合同自由的准则。
4、它以抵偿守约方遭到的理论全副损失为准则。合同当时人一方守约,对方受到的财富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都当然得到补偿,而和守约行为无关的损失则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