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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守约金过高的规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当时人能够商定一方守约时当然按照守约现象向对方支付肯定金额的守约金,也能够商定因守约发生的损失抵偿额的计算办法。商定的守约金低于形成的损失的,当时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公司予以加大;商定的守约金过火超过形成的损失的,当时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公司予以适当减轻。因为该条款只对守约金过高进行准则性的要求,没能详细的量化规范,形成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过高守约金的认定多不明白。
合同法《解释二》明白提出以超过了形成的损失30%为规范认定商定守约金过高的依据,即商定的守约金金额在超越理论形成的损失30%以内都视为正当不算过高。从而给司法实践认定商定守约金过高与当时人正当商定守约金金额供给了详细的规范,使其有章可循。
合同守约金的计算办法
假如合同双方对守约金有商定,根据合同商定解决。合同法要求当时人能够商定一方守约时当然按照守约现象向对方支付肯定金额的守约金,也能够商定因守约发生的损失抵偿额的计算办法。商定的守约金低于形成的损失的,当时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公司予以加大;商定的守约金过火超过形成的损失的,当时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公司予以适当减轻。当时人就迟延履行商定守约金的,守约方支付守约金后,还当然履行债务。
假如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能商定守约金的,守约金一般等于守约所形成的理论经济损失。
合同法要求当时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满足商定,给对方形成损失的,损失抵偿额当然比较于因守约所形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并且预感到或是当然预感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损失。经营户抵消费者供给商品或是代办有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利维护法》的要求承当侵害抵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