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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守约后未守约方能够取消合同。
一、合同的取消包含商定取消与法定取消。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合同的商定取消明白要求:“当时人商谈统一,能够取消合同。当时人能够商定一方取消合同的资格。取消合同的资格成就时,取消权人能够取消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合同的法定取消也作了相对的要求:“有下面所展示的情景之一的,当时人能够取消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以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标的;
(二)在履行限定时间届满在此前,当时人一方明白示意或是以本人的行为标明不履行重点债务;
(三)当时人一方迟延履行重点债务,经催告后在正当限定时间内仍未履行;
(四)当时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是有别的守约行为以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标的;
(五)法律要求的别的情景。
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要求:当时人一方履行非金钱债务或是履行非金钱债务不满足商定的,对方能够规定履行,但有下面所展示的情景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是现实上不可以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迫履行或是履行价格过高;
(三)债权人在正当限定时间内未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