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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取消合同的关系
依据合同法的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取消合同的情景之一,假如后履行方没能复原才能的,先履方就能够取消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要求:当然先履行债务的当时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有下面所展示的情景之一的,能够停止履行:
(一)运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富、抽逃经济,以回避债务;
(三)丢失商业信誉;
(四)有丢失或是或许丢失履行债务才能的别的情景。
当时人没能确切证据停止履行的,当然承当守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要求:当时人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停止履行的,当然尽快通知对方。对方供给适当担保时,当然复原履行。停止履行后,对方在正当限定时间内未复原履行才能同时未供给适当担保的,停止履行的一方能够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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