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抵偿规范】
所谓合同的取消,是指合同有作用的创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示意,使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毁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毁灭,合同关系主观上不复有了。按照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类似,即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毁灭的效能。然而二者还是有差别的,其差别重点必需在:
(1)二者的效能不一样。合同的取消即能向过去产生效能,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毁灭,产生复原原状的效能,也能向将来产生效能,即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能。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毁灭,向将来产生效能,不发生复原原状的效能。
(2)二者实用的规模不一样。合同取消长久被视为对守约的一种弥补损失措施,是对守约方的制裁。因而,合同的取消一般仅实用于守约场所。合同的终止尽管也实用于一方守约的情景,但重点是实用于非守约的情景,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商谈统一、抵销、混淆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实用规模要比合同取消的实用规模广。